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评选推荐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的通知

重庆职信网 公示公告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公安局

关于评选推荐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的通知

渝人社〔2021〕41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公安(分)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公安分局,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公安分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公安分局,市公安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评选推荐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的通知》(人社部函〔2021〕155号)精神,为做好我市的评选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联合成立市评选推荐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选推荐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特优评选办”),负责评选推荐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政治部。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和公安机关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做好本地区的评选推荐工作。

    二、评选推荐范围和名额

    (一)评选推荐范围

    评选范围是全市公安机关在编在职人民警察。重点评选2017年以来在各项公安工作特别是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竭力服务保护人民群众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基层一线民警。

    (二)评选推荐名额

    全国共表彰特级优秀人民警察200名,我市可推荐4名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

    我市各区县、万盛经开区、两江新区、高新区公安(分)局、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市公安局各直属单位可对照评选推荐条件推荐1名候选对象参评。如无符合条件的,可不推荐。

    三、评选推荐条件

    (一)政治坚定、对党忠诚,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在中国人民警察警旗授旗仪式上的重要训词精神,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忠诚党的公安事业,长期扎根基层一线特别是条件艰苦地区、任务艰巨繁重岗位,恪尽职守、务实苦干,在完成重点难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发挥显著作用,在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有重大影响,得到普遍认可;

    (三)坚持人民至上,秉公执法、热情服务、竭诚为民,密切联系群众,执法公信力强,得到各方面充分肯定和广泛赞誉;

    (四)坚持求真务实,刻苦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实践,积极改革创新,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在深化公安改革和推进基础工作等方面创造宝贵经验;

    (五)严守党纪国法,克己奉公、清正廉洁,参加工作以来,无失职渎职和违纪违法问题,未受过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诫勉;

    (六)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人民警察职业道德,拥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保持积极向上生活态度,邻里团结、家庭和睦;

    (七)一贯表现优秀,典型示范作用突出,曾荣获个人一等功以上奖励,或受到(直辖市)区县级或(省、自治区)市(地)级党委、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单位及其工作部门表彰。

    四、评选推荐程序

    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按照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严格履行“两审三公示”程序,即实行初审和复审两次审核,并在所在单位、全市和全国范围内进行三次公示。

 (一)各分局、区县(自治县)公安局,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市公安局各直属单位组织开展推荐,经党委(总支)集体研究确定,并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和拟推荐对象姓名、单位、职务,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拟推荐对象,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督察审计、信访、法制和相关业务部门意见。

 (二)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推荐对象经当地人力社保局、公安局审核后推荐至全市特优评选办,各公安分局、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市公安局各直属单位推荐对象直接推荐至市特优评选办。市特优评选办对推荐对象进行评审提出推荐名单,经市评选推荐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报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特优评选办”)初审。

    (三)全国特优评选办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研究确定正式推荐对象后,将结果反馈市特优评选办,并在全市范围内对正式推荐对象进行公示。

    (四)全市特优评选办在公示无异议后,将正式推荐对象申报材料上报全国特优评选办。全国特优评选办组织复审,报请领导小组确定候选对象,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请领导小组确定表彰对象。

    五、评选推荐要求

    (一)突出政治标准,严格评选条件。要按照标准条件严格审核把关,坚持以政治表现、贡献大小、遵纪守法、工作业绩、群众满意作为衡量标准,优中选优,确保推荐对象的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二)倾斜基层一线,激励队伍士气。要重点向基层一线民警倾斜,领导干部从严掌握。厅局级干部和分局、区县(自治县)局领导班子成员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的比例控制在20%以内(全市评选推荐处级干部不超过1名)。

 (三)严格评选纪律,强化监督审核。要建立评选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在推荐评选工作中有严重渎职或弄虚作假、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候选对象,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对已受表彰的个人,如发现违纪违法行为的,撤销其所获荣誉,并收回奖章、证书,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四)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各区县(自治县)、单位候选对象推荐材料请按照预通知时间要求上报全市特优评选办,逾期未报视为放弃。材料包括:

    1.推荐报告(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联合报告);

    2.初审推荐表(见附件2,主要事迹字数1000字左右);

    3.初审推荐对象汇总表(见附件3);

 4.征求意见表(见附件4,其中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内容包括推荐对象的违纪违法情况,受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诫勉情况,以及根据评选条件提出的审核推荐意见等。对存在信访举报问题,经核查属实或尚未核查办结的,一律不得推荐;对存在信访举报问题,经核查不属实的,要同时上报核查情况及处理意见。)

    5.简要事迹材料(500字左右)、详细事迹材料(3000字左右);

    以上材料各一式5份,并附电子版(须脱密处理)。正式推荐材料,待全国评选推荐领导小组确定正式推荐对象后,另行通知办理。

    六、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表彰对象,授予“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称号,颁发奖章、证书,发放一次性奖金,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

    联系方式:

    (一)市公安局政治部

    联 系 人:刘纪基、徐荣

    联系电话:63960639、63960710;传真:63960705

    电子邮箱(公安内网):p-cqbzjl@gaj.cq

    (二)市人力社保局表彰奖励处

    联 系 人:闫文举

    联系电话:88979859


    附件:1.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重庆市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初审推荐表

    3.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初审推荐对象汇总表

    4.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征求意见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公安局

    2021年1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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